上海法院判决集卡车(主车、挂车)的保险公司承担二份交强险
2008年1月19日某电动自行车驾驶员行驶至本区水产路遇被告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拖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向西右转至此,两车相撞,致某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当场死亡。后经上海宝山交警认定被告车辆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并列被告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为被告,要求其承担交强险赔偿限额。被告于2007年3月和5月分别为重型半挂牵引车与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投保了两份交强险。在法院审理时,被告律师要求保险公司在法律和其内部操作规定上承担重型半挂牵引车与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两份交强险赔偿责任共计10万元。后法院采纳被告律师的意见,认为被告分别为重型半挂牵引车与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投保了两份交强险。在本起事故中应视为一个整体,故作为被告的保险公司应在两份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死亡赔偿金共计10万元)。
上海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
戴宏俊律师 电话:13061643929
联系时说明在58同城看到的信息,将会获得更多的信任。